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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监管-日本篇

    目前Web3在全球发展势头正盛,对经济市场影响巨大,日本政府十分看好Web3的发展潜力。自2021年上任以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一直在寻求能够在日本建立“一种新形式的资本主义”。其核心是意图发展日本“Web3时代的数字经济”这一国家战略——即日本政府认为“实现数字性社会”是日本创建经济未来的“关键”。在当今全球“激烈的竞争”中,日本希望通过“开拓Web3的未来”,来把握住东亚区块链发展的势头。

一、 日本Web3发展背景

早在Web发展初期,日本就曾“引领世界加密货币行业”。只是随后,大规模黑客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反应强烈。这种声誉和监管的负担,再加上高税收和缺乏监管的透明度,使日本一度蓬勃发展的加密行业陷入了困境。

2014年和2017年,日本加密行业先后遭遇了两起严重的黑客事件。MtGox被黑客盗取了约85万枚比特币(BTC),Coincheck 被黑客攻击导致了5亿美元的损失,市场消费者信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为了避免此类重大损失的再一次发生,此后日本政府积极的制定法规来保护其加密行业的消费者和投资者。

此后监管部门进一步要求,在日本运营境内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要将客户的法定货币和加密资产与交易所自有资产分开,将客户货币委托给第三方日本银行或由受托人管理的信托公司,客户被确定为受益人,要将存储至少 95% 的客户货币存放在非互联网连接的“冷钱包”之中,并通过自己冷钱包中持有的通过独立交易所拥有的加密资产来支持所有互联网连接的货币。 

正是由于其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法规,日本能够有效缓解近年来全球一些知名加密货币交易所崩盘带来的消极影响。日本金融服务局(FSA)的首席金融技术官曾表示,尽管 FTX 交易所“面临全球破产危机”,但受FTX影响的所有“日本客户的资产很可能因为得到保护而予以赔偿”。

二、 日本Web3政策的改革之路

当今,日本岸田首相政府认为“日本在加密货币行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并强调现在的日本有机会来实施“国家战略”,力图大力促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Web3 商业环境和国际监管环境的发展。

2022年1月,日本政府启动了“国家战略”,执政党自民党成立了数字社会推进总部。从那时起,其Web3项目团队就直接向执政党提出立法和监管改革建议。其中许多改革措施已被采纳。

(一)日本税制改革

日本此次启动的“国家战略”,其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就是创造“对企业家和工程师有吸引力的发展环境和税收制度”——以促进投资。

目前,这些税制改革主要集中于两个部分的税收政策:企业年终税和个人税率。

1.企业年终税。理论上讲,公司持有的所有加密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存在活跃市场)都需要进行市场估值。换句话说,无论这些资产是否能被公司积极交易,甚至是在一年中是否出现价值损失,持有这些资产的公司都必须按照其公平市场价值纳税,该税有时可能高达 35%。因此,为了促进企业“代币融资友好环境”,日本Web3政策团队还额外提出了其他两项改革政策。

首先,政府免除“发行公司所持续持有的代币”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年终市场对市场税”。其次,政府豁免“其他公司发行的、第三方持有的、不以短期交易为目的的代币”。

第一项改革已于2023年6月生效。第二项改革由 FSA 向日本2024年立法议程提出,并由METI审核通过。采取这两项措施可能会缓解日本国内企业投资者与可以依赖更优惠税收待遇的海外投资者相比长期处于的劣势。

2.个人税率。目前,来自加密资产交易的收入在日本被同意作为“杂项收入”来征税,当“所得税和住民税”合并时,其“最低税率为55%”。而且这种税“不仅在所持有的加密资产兑换成法定货币时”征收,而且“在它们兑换成其他加密资产时”也征收。这种税收制度比大多数其他国家更加严厉,导致纳税人大量外流,或者纳税人报税受阻,因此Web3 政策团队提出了四项改革。

首先,对加密资产交易统一征收 20% 的税。其次,仅在转换为法定货币时对“收益和损失”进行征税,从而免除“加密资产交换时”征税。第三,允许个人将损失结转最多三年。第四,对“加密资产衍生品交易”适用同样的税率。

尽管日本数字社会推进总部于2022年11月提出了紧急提案,但这些改革被排除在2023年议程之外,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提案是否会成为2024年立法议程的一部分1。

(二)稳定币监管框架

日本“国家战略”的另一个支柱是促进无需许可的稳定币的发行和流通。截至今年,“稳定币市值总计 1295 亿美元”。创建一个稳定币“可以安全、公开使用”的市场环境,这对影响和占领部分市场并促进数字资产交易和其他 Web3 行业是非常必要的。

2022 年 6 月,日本成为全球首批为稳定币提供监管框架的主要经济体之一。日本新修订的《支付服务法》将稳定币定义为“电子支付工具”,并设立了新的受监管的“电子支付工具中介”业务类别,该修正案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

根据法案,信托公司和资金转移运营商有权根据现有的资本维护要求发行和交易稳定币。这使他们能够进入“每年1万亿日元”的企业支付结算市场。其中四家主要银行和数字贷款机构已经计划发行自己的稳定币,其中包括三菱日联金融集团(MUFG),该集团正准备发行与日元挂钩的 Progmat Coin。此外,其他以前“很少涉足加密资产”的传统公司也正在 Web3 领域进行重大投资。

(三)非同质化代币(NFT)

2022 年 4 月,Web3政策团队(当时称为 NFT 政策项目团队)发布了该团队的第一份白皮书,概述了“在 Web3时代发展(日本)数字经济的国家战略”,其中包括“NFT”,这是日本数字资产“国家战略”的起点。

日本认为NFT是“Web 3时代数字经济”的催化剂。至此,NFT市场从“2020 年 400 亿日元”增长到“2021 年超过 4.7 万亿日元”。2日本拥有丰富、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其认为动画和游戏具有国际竞争力,这让日本在 NFT 领域乃至WEB3领域拥有引领世界的巨大潜力。

为了利用其知识产权和 NFT 市场的增长优势,日本一直在寻求促进日本 NFT产业 的发展。它采取的其中一项措施就是放松对一些 NFT 作为加密资产的监管。

但 NFT 企业和内容创作者仍然“面临重大障碍”。因为一方面,监管的模糊性使得公司急于采用流行的 NFT 模式,即“NFT 的随机销售模式”与“二级流通市场”相结合,这在美国和欧洲的Fantasy sports中很常见。企业担心这可能会违反日本的反赌博法,而且这些法律还使得日本企业是否可以合法许可其知识产权用于海外 NFT 业务还尚不清楚。日本公司无法进入市场,引发了人们对其他公司“搭便车”及其宝贵知识产权的担忧。

除了保护内容持有者的权利和保护他们的数据之外,澄清和更新这些法律障碍对于“日本内容产业在 Web3 时代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必要的。

(四)投资

日本“国家战略”的另一个方面是对现有企业形式进行改革,以促进“公私资金对区块链相关业务”的投资。在全球范围内,2022 年 Web3 初创公司“筹集了 151 亿美元”,比 2018 年增长了 15 倍。日本认为,如果“建立适当的法律和税收框架”,它可以利用这一势头,鼓励投资者“聚集在日本”3。

建立适当的法律框架的一部分是通过数字资产为合作伙伴关系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并认可基于 Web3 技术的新公司形式: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DAO)。

目前,日本限制投资业务有限合伙企业只能通过传统方式(股票、股票期权和证券代币)筹集资金。这些合伙企业还需要将一半以上的资本投资于国内,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在考虑 2024 年取消这两项限制。这将允许初创企业通过出售数字资产筹集资金,并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增长,从而允许对国内初创企业进行更多再投资。

另一个推动力是对 DAO 的认可。DAO 是通过安全代币向所有者授予治理投票功能来运营的实体。这使得会员资格和操作变得流畅且快速。然而,目前“DAO 尚无明确的法律框架来确保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从而推动足够灵活的公司形式来供其运营。即使有限责任公司模式也有某些规则,例如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列出所有成员及其个人信息,这造成了难以承受的管理负担。虽然 Web3 政策团队经常建议在这一领域进行改革,但尚不清楚何时进行此类改革。然而,数字部已经创建了自己的 DAO来促进研究。

(五)国际领导力

虽然“国家战略”侧重于日本的国内发展,但其一个关键目标始终是获得在该领域的国际领导力。 

从地区来看,日本已开始崛起为数字市场的领导者之一。2023年5月,岸田首相在东盟和东亚经济研究所启动了数字创新中心,他还强调了与日本初创公司和柬埔寨国家银行合作开发的区域跨境支付系统,称为“Bakong 系统”,通过使用柬埔寨的 CBDC 和稳定币连接整个地区的跨境支付。 

在全球范围内,日本担任 2023 年七国集团的主席国。并寻求利用担任轮值主席国的机会在该领域“发挥积极的领导作用。 特别是,它试图强调其强有力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历史,建立有关数据和数字资产转移的国际私法的统一,并推动采用数字资产的“旅行规则”(“Travel Rule”)以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

日本充分利用了七国集团轮值主席国的机会,其他成员国似乎也赞成日本的“国家战略”谈话要点。七国集团领导人一致认为,监管和监督对于解决加密资产活动带来的风险,和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支持负责任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事情。各国央行行长一致认为,“可靠、稳定和透明的全球支付系统是其经济的关键基础”,而 CBDC 和稳定币等 Web3 技术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各国数字和技术部长同意“日本关于社会 5.0 的愿景”以及发展“创新和有竞争力的数字生态系统”的提议。

三、 日本对新 Web3 政策的希冀

日本国会议员 Masaaki Taira 和 Hideto Kawasaki于2024年1月24日在接受 CoinDesk Japan 采访时表示,他们希望为日本制定正式的 Web3 政策。4

该国一直在寻找不同的方式来监管 Web3,2023 年 4 月,自民党 Web3 项目团队(Web3PT)发布了一份白皮书,旨在呼吁利用区块链技术来开发各种 Web3 项目。

2023 年底,日本还曾举办一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 规则来制定黑客马拉松,利益相关者可以在会上表达他们对政策制定者的期望。“通过黑客马拉松,短期问题和中长期问题都变得清晰起来,”兼任 Web3PT 执行董事的 Kawasaki补充道。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领域是,DAO 需要更加明确,以及公司是否需要实施智能合约才能归类为 DAO,Web3PT 主席 Taira 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范围将会缩小。

Kawaski 还表示:“下一步将是在下一份白皮书中明确反映这一点。”他补充说,他们需要为 DAO 制定法规,“此外,我们希望掌握 DAO 以外领域的现状,并确定 Web3PT 内新的政策要点。”

四、 其他法规和监管政策

(一)加密资产兑换服务

加密资产管理条例于2017年4月1日生效。对PSA进行了修改,引入了“加密资产交易服务提供商”的注册要求。2019 年 6 月,PSA 进一步修订,通过引入适用于加密资产的更严格法规来加强客户保护,修订后的PSA于2020年5月1日生效。

就 PSA 而言,“加密资产”被定义为:

专有价值可用于向不特定的人支付购买或借用的任何商品或提供的任何服务的价格,其中该专有价值可以 (a) 出售给不特定的人或从不特定的人处购买,前提是此类销售和购买记录在通过电子方式的电子设备或其他设备,以及 (b) 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传输;

或者,可以与不特定的人相互交换前项规定的专有价值,并且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转移专有价值。

大多数所谓的支付代币和实用代币都属于加密资产的定义范围。

加密资产交换服务(“CAES”)被定义为包括作为企业进行的以下任何行为:

出售/购买加密资产或交换其他加密资产;

i. 所列行为提供中介、代理或委托服务,或者与 i 中所列行为有关的用户资金管理。

ii. 或者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管理加密资产。

根据这一定义,不仅典型的加密资产交易所,而且所谓的场外交易(“OTC”)经纪商也作为 CAES 提供商受到 PSA 的监管。此外,大多数首次代币发行(“ICO”)或代币销售都属于 CAES 的定义范围。因此,作为一般规则,如果代币销售(即 ICO)针对日本居民,则代币发行人必须注册为 CAES 提供商。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发行人已将其代币发行完全外包给注册为 CAES 提供商的可靠 ICO 平台提供商,则代币发行人无需注册为 CAES 提供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 PSA 2019 年的修订,管理客户的加密资产并将此类加密资产转移到客户指定的地址就构成了 CAES,因为“为他人的利益管理加密资产”已被纳入其中。因此,如果托管钱包服务提供商向日本居民提供钱包服务,则必须注册为 CAES 提供商。

CAES 提供商必须将其客户的资金与自己的资金分开管理,并将其客户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或任何其他类似实体。CAES 提供商应将客户的加密资产(“受托CA”)与自己的加密资产分开管理。此外,CAES 提供商还需要通过全离线钱包或其他与全离线钱包具有同等安全级别的技术措施来管理受托 CA 总价值的 95% 或以上。

(二)加密资产衍生品

2020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法》(“FIEA”)包含了针对加密资产衍生品的具体规定。将“加密资产”和金融工具交易所创建的加密资产标准化工具纳入金融工具定义,将加密资产价格、利率等纳入金融指标定义,加密资产衍生品交易现在须遵守 FIEA 的规定,无论涉及何种衍生品交易。例如,提供场外加密资产衍生品交易或充当相关中介或经纪人,构成修订后的《外国投资法》规定的第一类金融工具业务。因此,从事这些交易的公司需要注册为第 1 类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第 1 类 FIBO”)。

除了适用于根据 FIEA 提供加密资产衍生品服务的 1 类 FIBO 的各种行为规则外,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 FIEA 引入了严格的杠杆率规定。如果第一类 FIBO 从事加密资产衍生品交易,客户存入的保证金金额必须:(i) 如果客户是个人,则不得低于加密资产衍生品交易金额的 50%(即杠杆倍数限制为两倍);(ii) 如果客户是公司,则不低于加密资产衍生品交易金额乘以 50% 或根据 FSA 发布的公告中指定的基于历史加密资产波动率的加密资产风险承担率题为《建立加密资产杠杆交易中加密资产风险承担率计算方法》。5

(三)数字证券

FIEA 按照惯例将证券分为:(i) 股票和债券等传统证券(“第 1 款证券”);(ii) 信托受益人权益和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等合同权利(“第 2 款证券”)。

由于第 1 款证券的流动性较高,因此在披露和许可/注册方面受到相对严格的要求,而第 2 款证券由于流动性较差,因此在披露和许可/注册方面受到相对宽松的要求。然而,如果使用区块链等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发行证券,则预计此类证券可能比使用传统方法发行的证券具有更高的流动性,无论它们是第1款还是第2款证券。因此,修订后的 FIEA 为可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转让的证券引入了新的监管框架。根据修订后的 FIEA,可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转让的证券分为以下三类:

第 1 款证券,例如可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转让的股票和债券(代币化第 1 款证券)。

信托受益人权益和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等合同权利,通常归类为第 2 款证券,可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转让(电子记录的可转让权利(“ERTR”))。

信托受益人权益和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等合同权利,通常被归类为第 2 款证券,可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转让,但其流通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非 ERTR 代币化第 2 款证券)。

原则上,代币化第 1 款证券或 ERTR 的发行人在进行公开发行或二次发行之前,必须像传统第 1 款证券一样提交证券登记声明。任何从事销售、购买或处理代币化第 1 段证券或 ERTR 发行业务的人员都必须注册为 I 类 FIBO。鉴于设计代币化第 1 段证券或 ERTR 的自由度较高,以及这些证券的流动性较高,需要处理这些数字证券的 1 类 FIBO 来控制与数字网络相关的风险。

(四)电子支付中介服务

2018年6月1日,《银行法》修正案生效,对电子支付中介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以促进开放API。电子支付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定义很广泛,包括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中介机构,例如根据客户的委托,使用信息技术向银行传达支付指令的实体,或使用信息技术向客户提供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的实体。提供金融账户聚合服务的实体也被归类为电子支付中介服务提供商。他们必须向 FSA 注册才能提供这些服务。

以下是适用于注册电子支付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主要规定:

电子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拟开展构成电子支付中介业务的服务,原则上必须提前披露某些事项。此类事项包括商号或地址、权限、赔偿以及处理投诉的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对于电子支付中介服务,电子支付中介服务提供商必须(a)提供信息以防止误解;(b)确保正确处理用户信息;(c)保持安全管理措施;以及(d)采取措施管理外包承包商。

电子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实施电子支付中介服务行为前,应当与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中介服务合同。

合同必须明确(a)用户遭受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分配;(b)妥善处理用户信息的措施;以及(c)安全管理措施。银行和电子支付中介服务提供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立即公布上述(a)至(c)项。

(五)金融服务中介业务

2020年6月,修订了《金融工具销售等法》,以建立适合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业,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寻求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让用户能够获得各种金融服务。该修正案于 2021 年 11 月生效,该法案名称更改为《金融服务提供法》。

在日本以往的监管框架下,金融中介服务按“职能”划分,如《银行法》下的银行代理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FIEA》下的金融工具中介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法》下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因此,跨多个“功能”处理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将需要申请多个许可证。 

在新框架下,通过重新注册为“金融服务中介业务经营者”(“FSIBO”),经营者将被允许充当跨部门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 。 

最后

日本的WEB3监管政策将在未来几年内持续更新和实施,政府将提出新的改革建议,并跟踪进展情况。日本正在认真对待数字经济的未来,但正如日本数字厅负责人所说,他们的工作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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